本报讯由于在购买套装门时发生纠纷,市民张东(化名)与木门的销售商服务员李娜(化名)起了冲突。李娜称自己受了伤,并于近日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顾客张东,要求赔偿损失。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:原告与被告均有过错,顾客方承担售货员一方60%的损失赔偿责任。赔偿15283元。
李娜称,今年1月10日,自己到甘井子区一家装饰材料市场上班,正常处理顾客张东前来协商套装门的事宜。在此过程中,张东和另一名同行者将其打伤,她住院并产生了不少治疗费用。为此,她诉至法院,要求判决张东等2人赔偿她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。
张东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应诉。王金海辩称,张东是消费者,到李娜经营的商店购买门,门的质量不合格才要求退货。李娜非但不退货,还将张东打伤,因此李娜存在重大过错。此外,张东认为,李娜受伤不是自己造成的,而是在追打自己时不慎被凳子绊倒摔伤的。
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今年1月10日,张东在询问退换货事宜时,李娜与其发生争执,直至肢体接触。李娜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。法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日常工作中应谨慎理智处理各种矛盾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。原告在处理消费者对于已售货物的相关问题时,更应该提高服务质量,妥善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。综合全案,法院认为张东等二被告应承担60%的赔偿责任。近日,法院一审判决张东赔偿李娜人身损害赔偿金15283元。









